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十条 本法关于军人保险权益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险基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资金管理体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