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军人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