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 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