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二条 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