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六章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发射、辐射电磁信号设备和电磁障碍物的状况,以及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不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或者使用许可手续。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