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迁建、改建作战工程,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