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影响作战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