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的总体要求,并进行安全保密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尽量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生产生活设施拆除或者迁建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