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军用测量标志。在军用测量标志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军用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 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