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 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 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 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五) 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