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 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 (二)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三)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四) 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五) 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