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八条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