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