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