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

在军事禁区或者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

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值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