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洞库、仓库;

军事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