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录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的除外。

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