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作战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情况,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