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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十九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第二十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第二十二条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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