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的值班规定是内河船舶船员的最低值班要求。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可以根据船舶种类、吨位、航线、机械设备等制定相应值班程序和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则的规定。

100总吨以下的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参照本规则执行,对难以参照本规则执行的小型船舶,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值班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