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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六节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二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 第二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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