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七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七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 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