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二十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六节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