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二十四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