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