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