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一条 违反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秩序,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船舶港务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的滞纳金;对逃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处以欠缴船舶港务费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