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其海员出境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本条前款所称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包括下列情形:
持有、使用以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海事管理机构取得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持有、使用以转让、买卖、租借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他人手中取得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持有、使用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