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