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八十七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