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七十六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