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十九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