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十三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十章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