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