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