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