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