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航道日常养护;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