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十九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