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十三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