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