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