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