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八十三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