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七十四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