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救助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