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航道日常养护; 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