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