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