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